•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最新公示
  • 资讯类型:楼市政策  /  发布时间:2021-11-23  /  浏览:4492 次  /  

11月22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最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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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关于征求《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22日。

公示期间,如对《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582室

联系电话:0516-66998358

电子邮箱:18615332@qq.com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6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含地下部分)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辖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由本区负责征收管理。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辖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或委托征收,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征收(委托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国有企业回购且房源纳入市统一管理的(不含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棚户区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全额免收。

(三)经市政府确认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额免收。

(四)2025年12月31日前,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全额免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符合前款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向征收(委托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征收(委托征收)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减免手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前,征收(委托征收)部门要对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的面积与竣工备案时的面积进行复核,如有面积差异,要及时办理补征或退费手续;棚户区定销安置房项目前期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根据市棚改办鉴定的《回购协议》约定面积免征配套费;竣工备案时要核验经市棚改办确认的实际回购面积,据实清算配套费。

第九条 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缴费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建设项目配套费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及《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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