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设立镇、街道的标准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1-04-12  /  浏览:488 次  /  

江苏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小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特点,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二)设立镇要与省、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当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城中乡(指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和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所在的乡)不改设为镇,应逐步改设为街道。民族乡不改设为镇。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位于限制开发区域或者禁止开发区域内。

二、具体指标

(一)撤乡设镇。撤乡设镇,是指将一个乡撤销,以其所辖区域设立镇。

1﹒建成区人口和面积指标。

(1)建成区总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不少于0.5万人。

(2)建成区面积(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一般不小于2平方千米。

(3)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居民委员会。

2﹒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总体规模或均量指标在所在县(市、区)现有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

(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80%。

3﹒公共服务指标。

(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

(4)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

(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7)有1个以农村敬老院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中心。

(8)有1个残疾人之家。

(9)有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10)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

4﹒基础设施指标。

(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

(2)自来水供应基本上实现通村达户,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4)有生活垃圾中转站。

(5)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6)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

(7)建成区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8)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对乡镇公共空间进行绿化,镇区环境优良。

省际边界地区或者区位条件独特,具有重要地位或者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的乡,设镇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乡镇合并设镇。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

1﹒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重点,稳步推进乡镇合并。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分别在10万人、8万人、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50平方千米左右,最大一般不超过200平方千米,并以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为主镇区。

2﹒一般镇。乡镇合并后新设立的镇,常住人口一般在6万人以上,镇域面积一般在100平方千米左右。

三、其他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街道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理顺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应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面积人口规模、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三)城中乡镇(包含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所在乡镇和其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现有街道,应予以优化整合。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

二、具体指标

(一)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撤销驻地镇设立街道的,严格控制新设街道数量,根据面积和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以1-4个为宜,避免恢复乡镇撤并前的数量和管理格局;合理确定新设街道的管理范围,提倡以道路、河流或者整建制的村(社区)范围等为界,确保街道管理范围清晰明确。

1﹒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下的,一般撤一设一。

2﹒常住人口在13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8万人。

3﹒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新设街道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4﹒同时撤销驻地镇及其相邻乡镇的,设立街道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不设区的市的街道总面积一般应控制在300平方千米以内。

(二)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所辖其他乡镇设立街道。原则上撤一设一,对规模较大乡镇需要分设街道的,参照撤销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标准从严控制。

1﹒建成区人口指标。全部或者大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城镇建成区人口(含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比重不低于60%。

2﹒经济发展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本县(市、区)所有乡镇前30%以内,优先考虑人均值较高的乡镇。

(3)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苏南地区一般不低于95%,苏中地区一般不低于90%,苏北地区一般不低于85%。

3﹒公共服务指标。

(1)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3)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有1个幼儿园,每1万至2万常住人口有1个完全小学,每2万至4万常住人口有1个初级中学。

(4)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不低于6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不少于3人。

(5)有1个文体活动中心。

(6)有1个文体活动广场,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7)有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8)有1个残疾人之家。

(9)有1个综治中心、1个派出所。

4﹒基础设施指标。

(1)镇村公交实现全覆盖。

(2)实现自来水户户通,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不少于每天10吨/万人。

(4)光纤宽带、有线电视入户,家庭宽带达到1Gbps接入能力,实现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5)每3万至5万人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

(6)根据商业、住宅区周边等不同路段性质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7)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8)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三)现有街道的优化整合。对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尽合理的街道调整优化的,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不设区的市、2000年以后撤县(市)设立的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面积一般不少于4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10万人。

2﹒设区的市老城区所辖街道,调整后新设街道的常住人口苏南地区一般不少于10万人,苏中地区一般不少于8万人,苏北地区一般不少于6万人。

三、其他

分设街道的,拟设立街道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指标参照本标准执行。根据现行法规政策,确实无法在街道设立之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街道设立后及时提供。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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